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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本文来源:大会秘书组 |时间:2018/1/17 20:53:37|点击数:

(2018年1月15日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要求,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永德县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2. 选举永德县出席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8名。其中,市委推荐选举9名,分配我县提名推荐选举39名。

市委推荐名额地方不得占用。分配我县提名推荐选举的39名代表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12名(其中:彝族7名、佤族3名、傣族1名、布朗族1名),其他民族不得占用。应选妇女代表14名,非中共党员代表15名。

第三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正职人员选举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永德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永德县出席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按照多于五分之一计算,进行差额选举,即候选人58名,其中,差额10名。

第四条  永德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永德县出席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两项职务候选人不限于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向全体代表介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上午11时零分,以大会秘书组收到登记表的时间为准,并按送达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则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本人表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志,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告知联名的代表。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依法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过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预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由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该代表团代表超过该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始得预选。各代表团推荐不是候选人的两名代表为监票人,对发票、计票进行监督。预选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组指定。投票结束,由监票人当场密封预选票,并由各代表团的监票人、工作人员共同送大会秘书组统一计票。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行人工计票。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第八条 选举设两张选票,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两项职务候选人的选票由大会秘书组分别印制。选票中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九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
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明确,每张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十条 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符号栏内画“Ο”;表示反对的画“×”;表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若另选他人的在空格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画“Ο”。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投票。

大会选举设秘密写票处1个。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9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组指定。

第十三条 大会设1个票箱,投票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按规定进行投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投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将计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经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