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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17/11/30 16:57:57|点击数:

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永德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县长、副县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永德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0月召开,从1980年下半年起,在全县开展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于1980年10月召开永德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成立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6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十一届。

本届是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由193名代表组成。2017年2月召开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